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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後單位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怎麼辦

勞動合同 閱讀(2.05W)

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勞動合同期滿後不終止,單位應當續延(不是續簽)原勞動合同期限至女職工一年哺乳期結束為止,然後雙方決定是否續簽。如果單位現在讓懷孕女職工離職,那麼屬於單位單方面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女職工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結束為止,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女職工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懷孕後單位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和45條規定,女職工無過錯的情況下,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期滿後,應當續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結束。

為了保障婦女的勞動權利,法律明文規定了對女性勞動權利的保護,特別是針對女職工生理機能的變化,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給予特殊的保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備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自身有重大過錯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於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勞動權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具體相關規定如下: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根據相關的規定,婦女在懷孕期間就算和用人單位的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也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是屬於違法的行為,除非孕婦自己願意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是向孕婦進行賠償,按照孕婦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