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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與勞動者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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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與勞動者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並不屬於單位的正是員工,但此時不簽訂一份書面的協議,勞動者也覺得對自身利益無法保障,在這種情況下有的單位就會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那現實中,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是否有效呢?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目前的法律環境,已經不允許企業和員工單獨籤試用期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十九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所以根據以上規定,單位如果只單獨約定試用期合同,該試用期合同不成立。

二、只籤試用期合同員工怎麼維權

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簽訂單獨試用期合同的情形不用擔心,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該試用期滿後,就視為雙方已經履行完畢了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勞動者應該是有利的。

試用期是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相互考核的期間,一般或多或少都會在職工入職之前約定。但即使約定了試用期,此時簽訂的合同也應當是勞動合同,而不能是試用期合同。試用期的約定只能作為勞動合同的中的部分內容而存在。因此對於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