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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企業操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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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企業操作建議

很多勞動合同都是由期限限制的,一般是2年或3年。要是在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都不想繼續續簽合同的,那麼合同就會終止。此時,對於企業來講該如何操作呢?本站小編帶來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企業操作建議的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如果存在該法第四十五條、四十二條規定的法定延續情形的,從其規定。

但實踐中常常出現這樣的情況:勞動合同期滿,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未採取任何措施,勞動者還繼續在用人單位上班。過了一陣子,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突然又想用上述四十四條之規定。

若諮詢律師,將得到這樣的回答: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履行的,雙方成立事實勞動關係,相關條件按照原合同約定執行。同時,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如果沒有在合同終止後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還有支付雙倍工資之虞。

因此,作為用人單位,應當特別關注勞動合同續簽的管理,這應當是Hr部門的重要職責。操作建議如下:

1.勞動合同管理可以運用技術手段設定期限屆滿提前提醒,比如提前一個月。

2.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決定是否續簽,同時徵求員工意見。如果選擇就此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一方有權要求按照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選擇續簽,應當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最晚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一個月前。

4.如果雙方無意續簽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之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勞動者或者與其達成協議,並辦理離職手續,避免期限屆滿之後仍然用工的現象出現。

5.未及時採取措施,等合同期限屆滿、事實勞動關係已經成立的時候,四十四條的規定已然不能為用人單位所用,要想解除勞動關係,則應當適用法律法規關於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定,違法解除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或主張雙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企業的人事管理專員就應該及時的提醒部門主管與該勞動者,看雙方是否有續簽勞動合同的意願,如果有的話,則就要及時進行續簽,否則的話可能會承擔其他一些法律責任,如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等等。要是不打算續簽的,則視情況給予勞動者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