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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合同後企業怎麼辦

勞動合同 閱讀(1.82W)

終止勞動合同後企業怎麼辦

勞動合同終止與勞動合同解除,其實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的。但由於實際的情況不同,此後企業作出的處理也就不一樣。那麼終止勞動合同後企業該怎麼辦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在具備特定條件時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自勞動合同終止時起,勞動合同就失去效力。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生下面兩個情況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其一,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其二,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這種約定終止條件既可以是原則性的,比如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發生,也可以是具體列舉式的,比如勞動者死亡或用人單位解散等有一方喪失主體資格的情況發生。

二、終止勞動合同後企業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勞動法》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手續辦理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有關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手續辦理散見在勞動部一些規章中。勞動部1992年《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勞動部勞力字[1999]33號)第18條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在1個月內將職工檔案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者其戶口所在地街道勞動部門。勞動部1996年頒佈的《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以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想要了解終止勞動合同後企業怎麼辦,那麼首先就要知道在哪些情況下才會導致勞動合同的終止,根據具體終止的原因,企業才能作出下一步的處理,比較完美的解決與勞動者之間的問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珠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