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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女工合同期滿單位能否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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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能否解除其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當事人雙方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實現和履行了相應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因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而喪失效力。

懷孕女工合同期滿單位能否終止勞動合同?

但是為了保護婦女權益,法律同時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時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也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因而在此期間女職工仍享有保險、工資、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與衛生等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