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合同>

單位能不能與患病的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 閱讀(3.13W)

醫療期是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即當勞動者不存在嚴重違紀、失職等過錯行為時,用人單位不得在該期限內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享受的醫療期結束後,仍然無法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合法,但是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能不能與患病的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