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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仲裁法涉外法條的規定有哪些法涉外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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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法涉外法條的規定有哪些

2022仲裁法涉外法條的規定有哪些法涉外法條

《仲裁法》涉外法條的規定有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的仲裁,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

涉外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涉外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聘任。

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從具有法律、經濟貿易、科學技術等專門知識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員。

涉外仲裁的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或者作出筆錄要點,筆錄要點可以由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涉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涉外仲裁規則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製定。

二、涉外仲裁的特點

主要特點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這是它同國內仲裁的主要區別所在。其涉外性決定了它比國內仲裁更加靈活,並受到國際公約、慣例及協議規範。

(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當事人的自願和協議為基礎的。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仲裁事項、仲裁地點、仲裁的組織形式、仲裁員、仲裁程式和仲裁所適用的實體法。

(3)具有民間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別是仲裁機構,一般都是非國家機關或非官方機構。這種民間性對那些對官方機構不信任的當事人來說,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儘管仲裁人或仲裁機構是當事人選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專業性。涉外仲裁爭議經常涉及一些專門性或技術性的問題,需要具備專門知識的人去解決。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有關爭議問題的專家充當仲裁員,從而有利於仲裁案件準確和迅速的解決。

涉外仲裁,也稱國際仲裁,主要是指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即在國際經濟貿易仲裁活動中,當涉外仲裁事人根據他們的仲裁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確定的法律關係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各方都同意的仲裁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活動。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涉外仲裁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是爭議的當事人具有不同的國籍,其主要營業地或住所地不在同一國家,或是依不同國家的法律組成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二是爭議的標的具有涉外因素,即爭議的標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的簽訂地或履行地在當事人一方或各方所在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

涉外仲裁指的是在國際經濟貿易的仲裁活動當中,涉外仲裁的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給大家都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活動,一般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是具有不同的國籍或者是經營的地方,住所是不在一個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