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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哪條法律規定要公證

離婚 閱讀(1.33W)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百二十三條外國人蔘加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護照等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
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參加訴訟,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證明檔案,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代表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參加訴訟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權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的證明,該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本條所稱的“所在國”,是指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設立登記地國,也可以是辦理了營業登記手續的第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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