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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院撤銷涉外仲裁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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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法院撤銷涉外仲裁的情形有哪些?

申請法院撤銷涉外仲裁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應提出證據證明該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該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二、涉外仲裁可分為哪幾類?

涉外仲裁協議可大致分為兩類:

(1)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在爭議發生之前,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所訂立的將有關合同爭議交付仲裁的條款。這是目前在涉外仲裁普遍採用的一種形式。仲裁機構一般都擬定有自己的示範仲裁條款,推薦給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採用。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示範仲裁條款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單獨訂立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書是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由當事人訂立的表示同意將爭議交付仲裁的一種專門協議。當事人在往來函電及其他有關檔案中達成的將爭議交付仲裁的特別約定,如通過信件、電傳、電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系統達成的將爭議交付仲裁的協議,也屬這類仲裁協議。

綜合上面所說的,涉外仲裁案件當事人是可以申請法院撤銷的,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法定的條件,而且在申請時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確保到自己的訴求可以獲得保護,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不會浪費自己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