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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不能籤哪些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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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不能籤哪些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不能籤哪些勞動合同

1、口頭合同。這類合同一般由朋友、親戚、熟人介紹到用人單位,雙方只有口頭意向承諾,礙於情面覺得麻煩,沒有正式的書面合同檔案,沒有簽字認可。一旦發生糾紛,空口無憑,無據可查。

2、簡單合同。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內容過於簡單,基本要素殘缺,沒有必要的細節約束。

3、“暗箱”合同或者稱為“一邊倒”合同。這類合同的內容往往明顯偏向用人單位一方,多數是用人單位事先根據自身利益擬定,只強呼叫人單位的權利和務工者義務,對務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筆帶過,且不徵求務工者意。這類合同往往內容模糊,濫用所謂的解釋權。

4、抵押合同。少數用人單位要求務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證件、財產抵押之後才能上班。當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務工者時,就以種種理由不退還抵押財物。

5、雙面合同。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應付勞動保障部門檢查,準備了兩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規範的假合同,僅由用人單位保管,應付檢查,實際上並不執行。另一份不規範、不合法的真合同則雙方持有,實際執行。

6、“賣身”合同。少數用人單位合同中要求務工者必須遵守所謂的“廠規廠紀”,並利用這些條款要求務工者加班加點,使強迫勞動成為合法,連吃飯、上廁所都嚴格規定時間,剝奪了勞動者的休息權、休假權、人身自由,甚至任意打罵、體罰、拘禁勞動者。

7、“生死”合同。個別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合同中要求務工者“出現傷病自理,如有意外企業概不負責”等。這類用人單位多出現在建築、化工、採礦等高危行業。務工者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或不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一旦發生事故將面臨巨大的費用壓力。當然,即使簽訂了此類合同,只要是對方原因造成的工傷,務工者仍可向勞動保障及法律部門提出仲裁或訴訟。

二、臨時工可以不籤勞動合同嗎

一些單位經常聘用臨時工,這些單位包括勞動者都認為臨時工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而根據勞動法規定,只要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無論用人單位是政府部門、事業單位,還是企業或者個體戶,他們都應該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所以,有些用人單位招聘農民工做保潔等後勤保障工作,由於這些農民工不具有正式編制,用人單位往往圖省事不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這是違反勞動法的。因此,臨時工一樣要簽訂勞動合同。

對於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其實《勞動合同法》中也有要求,一般是在雙方建立了用工關係之後的1個月,也就是說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延遲一些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這個簽訂的時間最晚不得晚於雙方建立用工關係之後的一個月。若是超過規定的時間,那麼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