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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哪些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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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哪些細節?

很多員工在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都只是草草瀏覽一遍,並未仔細檢視。其實,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員工都是至關重要,它是雙方利益的最有利保障。如果將來發生勞動糾紛,勞動合同是處理問題的重要依據之一,那麼勞動者與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哪些細節?

首先,一定要保證勞動合同是在勞務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籤訂的,並不是一方強迫另外一方簽訂。其次還要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勞動者與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時限

員工進入用人單位一個月之後,用人單位應當主動找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再者員工進入用人單位一年之後若還未與簽訂合同的話,用人單位需要給員工支付兩倍的工資。

第二,勞動者與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已滿10年,可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大多數職場人都知道勞動合同會根據時間分為固定期限和不固定期限的。對於只要在一家公司未滿10年的員工簽訂的合同應當是固定期限。所以員工不可隨意離開。

第三,勞動合同應當包含試用期

在職場中有許多企業總是以員工處於試用期為由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其實這樣的做法是違法的。根據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同樣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之內的。再者試用期是不得超過兩個月的。有的單位試用期合同和正式的合同是分開簽訂的,那麼員工需要在試用期結束後,及時和用人單位溝通,儘快簽訂正式合同。以免造成工資和相關待遇方面的損失。

第四,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

當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協商,方可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但是前提是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簽署

以上就是“勞動者與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哪些細節?”的具體回答。勞動合同是進入職場的第一步,所以理應謹慎,所有應聘時的口頭承諾都應具體落實到合同上,同時還應注意是否有不合理的霸王條款等,遇到不合理的問題,要及時和用人單位溝通,不要草率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