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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數字章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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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上的數字是一個編碼,表示在公安部門已經備過案了,就像我們的身份證號碼一樣。

勞動合同數字章的規定是什麼?

人事部門是專門主管人事合同的簽訂履行的,因此加蓋人事章也應該認定為是有效的,法律規定是簽字、蓋章;有其一就可以,如果是簽字應是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如果公司章程有規定,其他人經法定代表人授權也可以有效。

勞動合同專用章、人事專用章或人事部印章屬於內部章,需經過用人單位授權後,在勞動合同書上加蓋這些印章應當有效。但該印章須經過公安機關備案,並按公開的形式經過公示。法人章就是公司章,所謂的法人章是法人代表吧。那就不一定要蓋。蓋合同章也是可以。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必備條款,是指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名稱是代表用人單位的符號,即註冊登記時所登記的名稱,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

住所,用人單位辦事機構的所在地為其住所。有兩個以上.辦事機構的,以用人單位主要的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勞動合同文字中要記載的用人單位的住所必須標明具體地址。

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單位執行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在註冊登記時必須標明。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合同中寫明該單位的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姓名,是自然人區別於其他自然人的符號。勞動者的姓名以戶籍登記,也即身份證上所載為準。

勞動者的住址,以其戶籍所在的居住地為住所,其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居民身份證號碼,即居民身份證上記載的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都必須載明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崗位和勞動定額、工作的任務等。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履行勞動義務,在法律規定的標準下,根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規定提供勞動的時間。《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休息,是指勞動者無需履行勞動義務,自行支配的時間。《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同時,用人單位還應當保證勞動者在一個工作日內有一定的休息時間。

休假,是指勞動者無需履行勞動義務且有工資保障的法定休息時間。《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6)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

(7)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必須履行。《勞動合同法》之所以將社會保險規定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旨在將雙方的法定義務在勞動合同中說明,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清楚地知道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也再次提醒雙方必須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保護,是指保護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不受傷害。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正常工作所必需的條件,包括勞動場所和勞動工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合同章上的數字這對勞動合同所產生的法律效力基本上不會產生任何的影響,公司的財務章,公章等這些不同的印鑑上都刻有相應的數字,對於這個問題可以簡單的進行一下了解,關鍵還是要審查書面勞動合同的整體內容的。開頭和結尾部分的簽字及蓋章,也沒大家想的那麼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