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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續約簽字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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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續約簽字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續約簽字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時間期限是有分類的,根據《勞動法》第20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勞動合同期滿,勞動關係即告終止,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續簽合同要在一個月內進行。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明確合同的起始日期,而沒有明確終止日期,是合同期限不固定的勞動合同。這種合同一般要明確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當事人雙方應該終止合同。不符合約定條件,任何一方不得終止合同,直到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才可終止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完成一定的工作後,勞動關係即告終止。

二、勞動合同續訂的情形

勞動合同續訂可以有法定的情形,也可以有勞動合同約定的情形。例如,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續訂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協商,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內,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則應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屆滿。

三、勞動合同續訂的程式

(一)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書,徵求勞動者的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需要續訂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的一定期限內通知勞動者,徵求勞動者的意見。

(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用人單位發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後,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就無法續訂;同樣,如果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就無法續訂。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勞動合同才能續訂。

(三)簽訂續訂勞動合同的協議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後,可以簽訂續訂勞動合同協議書。

(四)鑑證或者備案

經過鑑證或者備案的勞動合同續訂後,需要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鑑證或者備案的手續。

若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人員仍想繼續工作的就需要向公司續簽勞動合同,若公司拒籤,應當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支付他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方便他尋找到別的出路。但若決定續簽勞動合同的要在一個月內完成,如果超過了一個月,用人單位將向職工支付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