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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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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試用期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天。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勞動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程式規定: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裡的“說明理由”,法律並未規定一定得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採用書面形式,並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用人單位需製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有什麼?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1、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了脅迫的手段,違背了當事人真實的意願;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後被追究刑事責任;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在工作中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這些都可以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