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賠償標準>工傷賠償標準>

瀋陽解除勞動合同蓋章的規定是什麼?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6.59K)

一、瀋陽解除勞動合同蓋章的規定是什麼?

瀋陽解除勞動合同蓋章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與________同志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________同志,於____年____月____日進入本單位。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由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____條____款,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與________同志________勞動合同。

單位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要求單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時的注意事項

1、會涉及到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問題,所以解除合同證明書一定要標明是對合同終止或者公司提出解除。

2、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3、在此過程中,公司有勞動違法行為,可直接向公司的工商註冊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處理或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解決。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員工在不想到公司繼續上班的情況下,可以和用人單位自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原則上用人單位是不能阻止員工辭職的。要寫解除勞動的證明書,首先應該寫明員工是在什麼時間進入單位工作的,以及在什麼時間離開公司的,還要寫上法律的相應依據,並且蓋上公司的章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