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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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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稱為辭退或解僱,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和按照法定程式進行。解除行為可分為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三類。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什麼

1、過錯性辭退即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存在主觀過錯行為.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徵得他人的意見,也不必履行特別的程式,更不存在經濟補償問題。它主要表現為: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辭退。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主要形式為: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在前兩種情況下,因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無法實現勞動過程,勞動合同解除當屬情理之中,而最後一種情況則是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的體現。

3、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裁減人員。由於在經濟性裁員時往往涉及很多勞動者,為了防止企業濫用“經濟裁員”的名義裁減人員,所以必須嚴明法定條件和嚴格的法定程式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八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以後是不能夠隨意的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符合法定的程式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說勞動者有嚴重違反了規章制度的情況下,那麼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