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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續簽次數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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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續簽次數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續簽次數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續訂次數沒有限制,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簽兩次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第三次續簽時,勞動者可以提出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不續簽,但用人單位是無權要求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權不續簽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簽訂二次勞動合同,在第三次續簽時,勞動者提出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籤。當然勞動者可以提出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不續簽,但用人單位是無權要求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權不續簽的。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續簽勞動合同有哪些具體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遵循嚴格的續簽程式與勞動者續簽合同。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進行綜合評估後,再決定該勞動合同是否續簽以及按照什麼勞動條件進行續簽。用人單位在評估時應考慮如下因素,比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可能即將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其次,用人單位以書面方式徵求勞動者意見,

然後勞動者以書面方式對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進行意思表示。因此,在勞動合同續簽前必須徵求勞動者的意願,如果勞動者在單位提高勞動條件後仍不願意續簽,甚至是勞動者本意就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原勞動合同屆滿前完成勞動合同的續簽。如果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任何一方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務必要在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辦妥勞動合同的終止手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只能續簽幾次勞動合同。但是如果連續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後,如果員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法律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後,續訂合同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