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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隨著資訊科技的飛速發展,電子計算機等各類電子裝置在社會生活中廣泛運用,越來越多的證據以電子資料的形式表現出來,如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電子簽名、網路訪問記錄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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