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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訊微信可以當作證據材料嗎

證據調查 閱讀(5.74K)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了說明了電子資料是法定的證據型別。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的說明了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都屬於視聽資料,而電子資料一般就是指通過一些電子裝置傳播郵件、資料或者是聊天記錄、電子簽名等的過程中在電子介質中儲存的資訊。而微信和簡訊上的資訊也是以電子資料的形式存在著,它是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的內容。

簡訊微信可以當作證據材料嗎

微信和簡訊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是可以作為證據材料的,但是需要滿足下面的幾種情況:

第一,微信和簡訊作為證據必須保證微信和簡訊的內容要是客觀、真實和可靠的,客觀、真實就是指訴訟的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真相,是一種客觀事實,而不是來自個人的主觀猜想。微信和簡訊的聊天記錄應該是當事人在日常活動中自然形成的,內容可以被對方知曉的,並且還可以複製呈現的。

第二,微信和簡訊的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材料還需要和案件事實有關聯。所謂關聯,就是說證據不僅僅是事實的客觀存在,還需要和案件的事實有邏輯上的相關性,可以從邏輯上推斷出來,從而能夠說明案件的事實情況。微信和簡訊聊天記錄的內容肯定是要和事件的本身相關,不是一些無關的東西。

第三,微信和簡訊聊天記錄還必須是合法的。就是說證據是來自於當事人的主動提供,或者是當事人、律師或者法定機關按照法律的相關程式合法的調查和收集來的。微信和簡訊聊天記錄作為一種很新的證據材料,當然和其他普通的證據收集有所區別。不論是當事人主動提供的,還是來自於人民法院的主動收集,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程式。微信和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就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網上聊天作為一種目前和流行的交流方式,在微信和簡訊上會留下人類活動和交流的資訊。作為一種證據材料的存在必然是未來的一種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