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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圖片可以作為勞資糾紛的證據。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圖片、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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