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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可以撤回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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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可以撤回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麼?

如果企業批准了員工提出的離職申請,同意解除勞動關係。企業會出具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給對方。那麼企業中途反悔的話,撤回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可以麼?對此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下面我們就來聽聽本站小編針對這個問題是怎麼說的。

一、對方收到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後,企業還可以撤銷麼?

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到達勞動合同相對方後,不得撤銷。理由是,勞動合同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應當受到勞動合同法的特別調整。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與普通的民事合同仍存在某些相似之處,如存在雙方合意的基礎,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等。而勞動合同法對於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及時間點沒有具體規定,因此,筆者認為,對於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的事項,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二、在對方未收到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前,企業是否可以撤銷?

如對於勞動合同關係的解除,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未對其解除的具體時間點作相應規定,對此,可參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故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點,宜確認為解除通知到達勞動合同相對方之時。而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且“禁反言”又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應有之意,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不得違反上述原則,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一旦到達對方,發出通知的一方則不得再行撤銷,勞動關係即刻解除,保留勞動關係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駁回。

當然,對於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到達勞動合同相對方之前,或者到達之時,可以撤回,即撤回的通知應當先於或同時於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到達勞動合同相對方。

三、實踐中兩種觀點的焦點是什麼?

實踐中,勞動者因工傷或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某些勞動者在依法向用人單位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後,因謀求新的工作機會較為困難等因素而反悔,於是向法院主張保留勞動關係。對於是否應當支援其要求保留或確認其勞動關係的請求,存有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勞動合同不同於普通的民事合同,從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出發,可允許勞動者反悔,應當准許勞動者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保留其勞動關係;另一種意見認為,既然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已經到達勞動合同相對方,且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因素,又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勞動關係已經解除。

綜上所述,雖然說出具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是企業單方面行為,但也是一項嚴肅的事情,需要認真對待。企業不得隨意撤回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如果員工已經收到並認可,那麼雙方勞動關係就此解除。企業如果想撤回,也必須在員工未收到之前才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荊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