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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判緩刑是否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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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判緩刑是否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企業職工如果在日常生活中觸犯了刑事法律,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被追究刑事責任,判處緩刑,企業應當如何處理該職工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一般來說,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接觸勞動關係,企業職工判緩刑時是否可以解除呢?下面就是相關的法律知識。

一、職工判緩刑的處理

判緩刑也是被認定為有刑事犯罪的行為,會被開除公職。

如果是公務員就一定會被開除公職。根據《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因此被認定為有刑事犯罪的行為的就不再具備擔任公務員的條件,會被開除公職。

如果是企、事業單位,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第(四)項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取消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

用人單位依法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兩類:一類是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有四種情形: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另一類是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並經當事人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天在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後,可以裁員。

綜上所述,企業職工判緩刑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需要分情況看待,對於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來說,用人單位有權解除也可以不解除,這就需要用人單位根據職工的表現決定。當然,如果不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依然需要每天前去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