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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單位開除除勞動合同證明能造假嗎?

勞動關係 閱讀(3.33W)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不可以造假的。離職證明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證明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避免招用與其他單位的員工,造成糾紛。目前而言,離職證明造假不會有法律上的懲罰,但離職證明造假是很容易被發現的,會很影響他人或者是用人單位對個人信譽的信任。

被單位開除除勞動合同證明能造假嗎?

1、因為沒有當事人的簽名,在勞動仲裁時,當事人可以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並申請鑑定;

2、對偽造證據的,可以另案起訴,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鑑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其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國的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是不可以造假的。而且偽造勞動合同對原用人單位利益構成侵害的,原用人單位可以起訴偽造人,嚴重的可追究刑事責任,並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對於解除勞動合同造假的話,是會很影響他人或者是用人單位對個人信譽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