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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和前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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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證明和前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如何證明和前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證明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予以證明,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時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二、用人單位哪些情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以下情形中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未因以上法定情形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須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承擔賠償勞動者的法律責任。

三、為什麼要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訂立容易,解除難。勞動者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只要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用人單位就不是這樣了,要解除勞動合同,就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將會產生嚴重後果。如果被認定為非法解除,將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有些勞動者還有可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避免產生勞動糾紛。雙方就補償等一系列問題達成一致,不會產生不良影響,也不會對其他員工產生不好的示範作用。特別在勞動者沒有什麼明顯過錯的情況下,要儘量採取協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綜合上面所說的,與前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必須要由單位出具解除合同的證明書,只有確定雙方沒有任何的勞動關係,那麼下一個單位才會再次簽訂合同並辦理相關的社保,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這樣才能算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