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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遭受工傷該怎麼辦

勞動關係 閱讀(1.51W)

一、試用期內遭受工傷該怎麼辦

試用期內遭受工傷該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即表示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員工自訂立勞動合同起,就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即在試用期發生工傷也應享受工傷待遇。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的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的職工同樣適用工傷待遇

《勞動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可見,勞動法及工傷待遇的適用範圍包括企業正式員工、試用期工、臨時工、季節工、農民工。

此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為李先生所在單位未在規定的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為李先生申請工傷認定,所以,在此期間發生的相關醫療費用應當由單位自行承擔。

二、試用期內單位可隨便開除員工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可見,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試用期內的勞動者,雖然單位沒有為其購買相應的工傷保險,但要是在在試用期內遭受工傷的話,此時也是需要按照工傷事故進行處理的。但此時卻無法申請獲得工傷保險賠償,而只能要求所在單位做出相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