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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仲裁沒有證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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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仲裁沒有證人怎麼辦?

勞動關係仲裁沒有證人也不一定不能進行仲裁以及相關的法律的申請,只是需要開具相關的證明,身份出示證明。然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申請勞動仲裁,是會有一定的效果。如果過程完成的夠好,會有一個相對好的勞動仲裁結果,前提是要對其進行相關證據的搜尋。

勞動關係仲裁沒有證人

勞動關係仲裁有沒有證人是都可以的,最主要是要有證據:首先要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證據可以是勞動合同、社保記錄、工資單、銀行轉賬記錄、考勤表、工牌、工服等等。因為是仲裁,不是開庭,跟開庭還是有區別。所以一個人加上證據申請勞動仲裁是沒有問題的。

申請勞動關係仲裁流程

1、申請書。申請書一式三份,遞交仲裁委兩份,申請人留存一份

2、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交影印件

3、勞動關係證明。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發放情況證明、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工作證、出入證等材料及相應影印件。

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儘可能提交。

5、送達地址確認書。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書時應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自己接收仲裁文書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絡電話等內容。

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否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可能會不予受理。

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或營業執照影印件。

勞動者向確立勞動關係,可以參考該檔案《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證人。

1、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案件的當事人由於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因此,不能作為證人。

2、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證人出庭接受仲裁員質詢,是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直接言詞原則的規定。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當事人就無法對其進行質詢,不易判斷證言的真實性。

3、對證人證言的全面審查判斷。從司法實踐來看,對證人證言的全面審查判斷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4、審查證人的人品。證人品質如何,應是法官判定證言是否可採信的因素之一。

5、審查證人作證的場所、環境及其是否受到外界干擾。

6、審查證人證言的來源。法律沒有排斥傳聞證據的使用,但生活實踐表明,原始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肯定較傳聞證據強。

7、審查證人自身感知能力、記憶力、表述力以及案發時的客觀環境因素,這些主客觀因素都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和可靠程度有影響,一定要認真審查,仔細判斷。

8、審查證人證言與其他證據是否一致或協調。仲裁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對證人證言的效力分析確認。

證人證言的效力認定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是一個複雜的問題,要求仲裁員不但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還應具有全面的社會知識及審查判斷能力、綜合分析能力,不應因為認為證人易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否定其證明力,應依據具體案件的情況對其效力予以確認。比如: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對方有異議,但無證據予以推翻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對方有異議,且有足夠證據予以推翻的或提出異議的理由正確,證言有明顯不實或不符合常理的,應確認該證言無效。一方當事人提供了一個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且無其他證據印證,應綜合全案情況確認其證明力。一方當事人經法院允許提交了書面證言,庭審中證人又到庭作證,其書面證言與其當庭陳述相互矛盾的,應確認該證言無效。

對於勞動關係仲裁沒有證人這種情況也是時有發生,只是需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明,然後進行申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是可以的,只是想比於有 勞動關係仲裁有證人麻煩一點,也還是有解決方法的,並且是可以解決的。在申請過程中,程式將會相當嚴格,審查標準也會相對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