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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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