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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行為侵權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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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行為侵權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職務行為侵權也是比較嚴重的,但是我們比較常見的職務行為侵權就是某些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當中違背了國家的法律監管程式,並且他們已經對公民的名譽,人身自由或者是財產造成了各種侵害。職務侵權在生活當中的普及力度不是特別的廣泛,所以很多人都不是特別的瞭解職務行為侵權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職務行為侵權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21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構成要件

主體

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性質

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執行職務所致。

法人、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是代表或代理所在單位實施,因而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的行為如果與執行或履行職務無關,則不構成職務侵權。

二、不當行為

必須是執行職務中的不當行為。所謂不當行為,是指執行職務中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例如濫用行政職權,違反法定程式,進行錯誤的拘留、逮捕等。如果是依法剝奪、限制公民、法人的某些利益則不構成侵權。

三、合法權益

必須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失。合法權益的損失包括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失。財產損失只限於直接財產損失,間接財產損失不在國家賠償範圍之列。人身損失主要是指對公民生命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的損害。

四、因果關係

不當職務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遭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為,可以要求賠償的範圍包括兩大類:

一是因行政違法行為要求的行政賠償;

二是與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有關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要求的刑事賠償。這兩類屬於國家賠償範圍,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不能適用普通民事賠償程式。

由此可見,職務行為侵權規定的主體是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且必須是在執行職責的過程當中才導致了這種侵權行為的發生。縱觀我國的法律制度,實際上對於職務行為侵權的監管力度非常的有限,當然伴隨著其他法律監管體系的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