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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烈名譽權侵權保護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名譽毀謗 閱讀(1.25W)

一、英烈名譽權侵權保護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英烈名譽權侵權保護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總則》原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英雄烈士保護法》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侵佔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不得破壞、汙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第二十二條 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網際網路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督管理、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發現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 網信和電信、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對網路資訊進行依法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釋出或者傳輸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資訊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資訊,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網路運營者發現其使用者釋出前款規定的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資訊,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資訊擴散,儲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路運營者未採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權益和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第一款規定的行為,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

英雄烈士近親屬依照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第二十六條 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侵佔、破壞、汙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被侵佔、破壞、汙損的紀念設施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英烈對我國的開國建設是有非常大的功勞,我們應該對其進行尊重和保護,所以對於英烈的相關名譽或者是肖像都會進行一定的法律保護。並且我國對於去世的人的肖像權和名譽權都會有進行相關保護,所以只要是他人侵犯了英烈的肖像權和名譽權及家屬都可以對其提起法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