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關係>

企業補償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勞動關係 閱讀(1.83W)

企業補償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相信有不少的勞動者都是生活當中自己已經找好工作的情況下才跟公司說要離職,並且要求公司馬上就給自己辦理離職手續,最終的結果肯定是公司幾乎都是暫扣了一個月的工資沒有正常的給發放的。其實這種提前通知的情形不只適用於員工的,公司在某些時候不提前通知也要支付代通知金。那麼,企業補償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企業補償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代通知金可否並存?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時,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而代通知金適用的條件,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用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式要求,也就是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才發生的,而非在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下產生。

賠償金,雖然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計算,但是二者性質不同,一個是合法解除合同給予的經濟補償,一個是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支付賠償金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而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式要求。所以兩者不能並存。

三、哪些情況是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實企業支付代通知金的這種狀況跟單純的辭退員工的這種情形是不一樣的,因為我國勞動法第40條當中有提到關於代通知金的相關規定,總體來看都是因為員工自己已經因為各種意外狀況不能夠再勝任公司工作了,公司出於實際的需求只能讓當事人馬上離職並且錄用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