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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辭退員工合法嗎

勞動關係 閱讀(2.68W)
末位淘汰制辭退員工合法嗎
律師解析:用末位淘汰制來辭退員工,一般是不合法的。末位淘汰制的依據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公司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解約。但是該制度實際並不能證明員工不能勝任某一工作,因此是不合法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