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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員工入職流程有哪些?

勞動關係 閱讀(2.88W)

新員工入職流程有哪些?

一、新員工入職流程有哪些?

新員工入職流程有入職準備、入職報到、入職手續、入職培訓、轉正評估、入職結束等等。《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二、入職審查的責任和舉證的技巧

(一)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告知的義務和入職審查的權利

從《勞動合同法》的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作為一家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從以下兩個方面擁有義務和權利:

1、對本單位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具有告知義務。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依法告知勞動者相關內容,如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等。即使勞動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動告知。同時,還應積極採取書面方式儲存告知行為的證據。

2、對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具有知情和審查的權利。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也有知情權,即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如勞動者的年齡、性別、學歷、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健康狀況等。以上情況,需要勞動者提供有關的書面證明材料,用人單位同樣應該好好保留、掌握和管理。

從以上例舉我們應該注意到,這中間用人單位的告知內容是比較廣泛的,基本上涵蓋了勞動關係的全部內容,而勞動者的告知義務相對少很多,只限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實踐中不外乎就是年齡、家庭住址、教育背景、學歷、工作經歷、是否與前單位解除合同等,而對於與勞動合同沒有直接關係的情況,勞動者可以不回答。

(二)用人單位在告知義務和入職審查問題上的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未履行入職告知義務和不注重入職審查都將給單位自身帶來很大的風險。

1、用人單位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對應聘人員主動告知是法定的義務。不履行這一法定義務,將影響到勞動合同的效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判斷而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認定為欺詐,因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勞動合同可認定為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知情權的輕視,還可能給用人單位帶來很大的法律風險,甚至需要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例如不向勞動者告知職業危害,《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要對用人單位處以2至5萬元的罰款。

2、用人單位未嚴格進行入職審查的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招聘過程的簡單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職審查,輕視入職審查,將對用人單位用工帶來很大風險。用人單位如果在招聘時,對應聘人員的身份、學歷、職業資格、工作經歷等如果核查不嚴格,而應聘人員有弄虛作假的情形的,會導致其無法勝任工作、耗費工資福利待遇、浪費招聘工作管理成本、勞動合同無效等嚴重後果。最直接的法律風險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不進行入職審查,勞動者以欺詐手段入職的,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二是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新員工在入職時應當準備好自己的相關材料和入職說明檔案到公司或者企業的人事部門報到,需要注意自身的著裝及形象。入職單位應當接待新員工,並就公司的主要業務和員工入職後需要承擔的工作責任進行詳細說明,保證員工的合法知情權,並及時簽訂工作合同,確定薪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