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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公司開除員工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勞動關係 閱讀(1.19W)

談談公司開除員工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我們在企業為其打工的時候,應該要和這個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不管有沒有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為其工作就形成了勞動關係。這種勞動關係是受到勞動法的保護的,如果因某些原因,公司要開除員工怎麼辦呢?下面我們來談談公司開除員工賠償標準。

一、談談公司開除員工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新勞動法實施後辭退賠償怎麼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合同到期自然終止,如果單位沒有以不低於原合同的勞動條件和您續約,需要支付您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賠償計算年限是多少

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原因不同,賠償或補償不同,具體可以參考下面的觀點:

1、若公司是無合法理由辭退,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2、若公司有違法原因,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3、若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遭辭退有補償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企業和個人因某些原因發生糾紛去勞動仲裁的時候,大部分的個人是弱勢群體。很多人不知道自己在勞動法裡可以享有什麼樣的權益。在上面這篇公司開除員工賠償標準的文章中,相信大家已經知道自己的權益。大部分情況下公司開除員工都是可以得到賠償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