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辭職的程式是怎樣的?
1、公務員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
2、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稽核;
3、任免機關審批,作出同意辭去公職或者不同意辭去公職的批覆,同意辭去公職的應當同時免去其他所任職務;
4、任免機關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所在單位和申請辭去公職的公務員,並將同意辭去公職的批覆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二、公務員離職審批要多久?
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經批准辭去公職的公務員,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公務員辭去公職批准通知書》應當直接送達公務員本人。直接送達本人有困難的,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哪些情況下公務員不允許離職?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1、在涉及國家祕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上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2、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3、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綜上所述,公務員有離職意向後,應該先向單位提出辭職報告,填寫離職申請表。任免機構會組織人事部門進行稽核,然後得出是否批准辭職的決定,經批准公務員辭職的,任免機構會用書面形式通知所在單位。按照規定,任免機構接到公務員離職申請後,最遲要在一個月內給出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