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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規定董事長辭職的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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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設立成功之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就可以以按照既定的規定,活動公司法人的身份,為了使得公司能夠較為方便的與其他的民事主體之間,建立經濟利益關係,會選任法人、公司的董事長以及總經理等職位,公司法規定董事長辭職的程式是怎樣的?

公司法規定董事長辭職的程式是怎樣的?

一、公司法規定董事長辭職的程式是怎樣的?

董事長本人要向公司董事會書面提出辭呈,辭去董事、董事長及專門委員會職務。董事會召開會議,通過該議案,同時選舉新董事長。一般會導致董事不夠公司章程規定人數。這時候需要有提名資格的股東推薦董事候選人,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補選董事。期間原董事長還要繼續履行董事職責,直到新任董事的任職資格被交易所確認後。原董事長才算是徹底辭職。

二、《公司法》中對選舉董事長有什麼規定?

1、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2、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三、公司法中董事長選舉要走什麼程式?

1、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如何產生,由公司章程規定。

(1)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由股東會直接選舉董事長和副董事長;

(2)也可以規定由股東會選舉董事後,由董事會成員進行投票選舉,以得票的多少決定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人選;

(3)還可以規定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大小決定哪些股東出任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等等。

2、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長辭職應向董事會提出,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審議。

3、新董事長產生並不一定需要原董事長辭職,期限屆滿就可以換屆選舉。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4、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所以一般要在期限屆滿時才能換屆選舉。

5、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財務總監)及其報酬事項。財務總監辭職向經理提出,報董事會審議。新的財務總監的任職由經理提出人選交董事會決定。

首先需要董事長本人提出辭呈,然後會召開董事會議案被通過之後,就可以被免除董事長的職位,同時也會選舉新董事長。一般來說,在交接期間,原董事長依舊需要暫時暫時擔任,只有在經過交易場所認可之後,才可以正式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