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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務糾紛起訴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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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務糾紛起訴程式是怎樣的?

如果選擇通過訴訟方式來解決公司債務糾紛的話,那麼當事人就不得不注意相關的起訴程式問題了。究竟這個公司債務糾紛起訴程式是怎樣的?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具體介紹吧。

公司債務糾紛起訴程式是怎樣的

(一)選擇管轄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34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通常的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規定發生經濟訴訟時法院的管轄屬地,一旦發生經濟訴訟行為,必須按第24條之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這樣如果當事雙方不在一處,甚至有的相隔遙遠,就會增加人力、財力、時間上的負擔,特別是少數地方存在地方保護現象,造成官司的被動。為此,當事人可以引用第25條之規定,一是事前防範。在簽訂合同時,為防止日後發生爭議糾紛,爭取並註明對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轄案件;二是事後補救。即發生合同糾紛後的協商調解中,可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約定法院管轄地,以防在協議執行不了時,能向有利於自己的法院提出訴訟。

公司債務糾紛起訴程式是怎樣的? 第2張

(二)申請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這就是說,當事人可根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規定,及時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防止或減輕經濟損失。在當前資金緊張、組織生產要素困難的情況下,確實有不少債務人貨款不按合同及時結清,拖債、搪債現象相當普遍,有的即使公證機關作出裁決或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也往往難以執行;有的債務人實質上是在進行經濟詐騙活動。遇到這些情況,債權人可根據上述規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債務訴訟的同時遞交一份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供有關債務人的財產情況,以便於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債務人經濟詐騙,債權人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以防債務人轉移財產,造成債權人經濟損失。

(三)申請支付令

《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216條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為了使申請支付令能起到應有的效果,債權人在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之前,要做好以下準備工作:一是理順債權債務關係,提出書面債權債務文書;二是沒有債據的,要向債務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錢或有價證券數額的書面憑證;三是核實清楚債務人名稱、所在地等基本情況,以便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四)申請破產還債

法律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還債,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申請破產還債是債務人資不抵債,無法清償債務情況下,債權人採取的萬不得已的行動。因為按照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從一些地方的實施情況看,債權人難以保障全部的權益,沒有得到償還的債務也不再償還。為此,經常出現企業法人和債權人在宣告破產清償程式開始後,往往就債務清償的期限和辦法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的,經人民法院認可後,而中止破產還債程式。

公司債務糾紛起訴程式是怎樣的? 第3張

以上就是公司債務糾紛的起訴流程,在實際生活當中,發生公司債務糾紛的時候在進行訴訟時,需要當事人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來支援自己的訴訟請求,否則的話就有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