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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過期可以隨時辭職嗎

勞動關係 閱讀(2.54W)

勞動合同過期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勞動合同過期可以隨時辭職嗎?

勞動合同過期一般也是不可以隨時辭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採用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剝奪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的自由行為;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4、扣押勞動者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的;

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集體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6、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應當訂立或續訂而未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一般具有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的期限。即勞動合同從哪一天開始到哪一天結束。我國的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二)工作內容。即所從事的工作和工作崗位。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涵蓋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福利等。

(四)勞動報酬。應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和支付專案、計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社會保險。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參加的社會保險專案。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不發生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只能包含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其他約定均屬無效約定。

(九)勞動合同解除後雙方的附加義務

理論上勞動合同過期以後雙方的勞動關係是正式的終止了,但是,實際上很多員工在勞動合同到期以後也依然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如果突然以合同過期為由辭職的話,這畢竟也會影響到工作上的交接,對工資的領取,社保的轉移等這些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