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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 | 有經濟補償嗎?

勞動關係 閱讀(1.08W)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

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嗎?

注意要點:

1、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

2、“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是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

4、即使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只有在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程式,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

5、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條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