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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離職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勞動關係 閱讀(2.05W)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離職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離職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離職不需要賠償違約金。勞動合同法明確,除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相關的法律法規:【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試用期辭職應注意哪些事項

試用期是針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一種考核期限。

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加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所以,辭職申請只需說明自己從什麼時間開始辭職就行了,最後本人簽字,交到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最好自己留個影印件。無需理由,無需什麼格式。

綜上所述,勞動者只要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和沒有簽訂相關協議如培訓或競業限制等這些裡面有規定要賠償違約金的話,一般勞動者在試用期離職的時候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此外在試用期離職的時候還是有很多問題要注意的,具體大家可以看看上述提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