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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勞動合同期內離職違約金需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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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員工勞動合同期內離職違約金需要嗎?

如果員工勞動合同期內離職違約金需要嗎?

只要勞動者按照法律規定,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辭職,是沒有違約金的。除非合同另有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二、試用期辭職有工資嗎?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第六百三十八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第六百三十九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標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無權請求買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條 標的物在試用期內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會有規定相關的離職規定,勞動者如果按照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進行離職的辦理,不用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如果沒有按照合同規定辦理離職,需要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