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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時間內辭職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勞動合同 閱讀(3.3W)

勞動合同時間內辭職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一、勞動合同時間內辭職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從這個規定來看,如果勞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用人單位需要兩個條件,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和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具備這種情況下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這是因為用人單位提前對勞動者進行了投入,使勞動者的勞動技能得到提升,用人單位讓勞動者接受培訓的目的也是在於勞動者能為單位履行合同期限內的勞動,如果勞動者期限未滿就提出辭職,這樣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相應的損失,所以通過這樣的約定以達到平衡雙方利益目的。

但是,用人單位在獲得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的前提下,違約金的約定和適用是有限制條件的,從上面條文分析來看,主要是違約金數額的限制:

一是勞動者違反合同期限,在接受培訓後尚未上崗就離職的,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二是勞動者履行了部分勞動合同期限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關於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和禁業限制的規定,所以這個規定與本期的法律話題無關。再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勞動用工合同還沒到期,提前30天辭職,一般不需要賠償違約金,除非合同約定服務期:

1、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

2、至於賠償問題,一般來說是不用賠償的,在下面的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但如果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專項培訓並約定服務期的,需要支付違約金。違反競業限制的,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1、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2、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4、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5、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6、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之間簽署勞動合同是同時應當詳細閱讀勞動合同書中的主要內容以及細節部分,以免出現違約行為而是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同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簽署勞動合同之前應當共同進行閱讀,並在確認無誤之後在簽下字跡的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