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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中關於擔保合同的法律規定

合同糾紛 閱讀(3.06W)
買賣合同中關於擔保合同的法律規定
買賣合同中關於擔保合同的法律規定,主要存在於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