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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可以要求職工隨時加班嗎?

勞動關係 閱讀(1.32W)

單位可以要求職工隨時加班嗎?

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職工加班,但對加班的時間有所限制,同時單位也要保障加班職工的待遇。那這是不是意味著單位可以要求職工隨時加班呢?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單位可以要求職工隨時加班嗎?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是必須先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同時,《勞動法》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勞動者違反上述規定,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勞動者可以採取以下方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式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

2、直接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3、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由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企業作出處理。

二、節假日加班報酬支付的標準是什麼

加班工資應按照《勞動法》和《北京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京勞資發[1995]6號)中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遵照執行: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劃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市、區、縣勞動保障局批准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按上述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執行第十二條關於支付加班工資的規定時,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企業可自主確實,但不得低於我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是指本人基本工資,即職務等級工資(技術等級、等級、崗位工資)和工資構成中的津貼(獎金)。

若單位需要安排職工加班的話,則一般情況下職工是可以拒絕的。當然,要是出現上述的幾種特殊情形,就不可以拒絕單位的加班要求了。但這並不意味著單位可以要求職工隨時加班。若出現單位強迫職工加班的情況,則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