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關係>

讓單位補繳拖欠的社保如何辦理?

勞動關係 閱讀(5.84K)

1、社保繳費爭議向社保經辦機構投訴更好

讓單位補繳拖欠的社保如何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的只是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賠償問題,並不包括社保繳費問題。

未繳、欠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爭議,勞動仲裁機構一般不受理,即使受理,對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法院也不予受理,裁決生效後即使申請也不予強制執行。

《勞動法》第100條規定: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因此,社保補繳問題還是向社保經辦機構投訴,社保機構審理後可以責令用人單位補繳,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的,社保經辦機構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社保待遇問題可申請勞動仲裁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3項規定,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因此,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相關保險待遇而發生爭議,這類糾紛屬於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