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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上社保補繳保險社保辦理時限是否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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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上社保補繳保險社保辦理時限是否有限制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只承擔少部分社保費用,現在基本上勞動者都知道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以後用人單位是應該給自己買社保的,但是存在的疑惑就是,單位上社保補繳保險社保辦理時限是否有限制?這裡可以告訴大家,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的時間並未限制,但是超出規定的時間以後會產生滯納金。

一、單位上社保補繳保險社保辦理時限是否有限制?

要求單位補繳社保不存在時效限制。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26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員工主張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是具有強制性的,不應受到時效的限制。主張這項權利不僅是勞動者的“私權”,同樣也是國家的“公權”。也就是說,即使勞動者不主張此項權利,國家有關部門也應當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繳費義務。

正因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涉及到了國家利益,已不單單是員工和用人單位雙方之間的事了,所以對此是不能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對於此類問題,司法實踐中所掌握的標準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開始補繳。

二、社保補繳流程

第一,社保是算累計年限的,在累計滿15年,年齡達退休要求,就不需要進行補繳;

第二,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由單位原因造成的漏繳才能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保險,繳納一段時間後,中斷想補繳地可以找代理公司補繳。

第三,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1、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2、《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3、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4、其他相關材料。

由此可見,國家並未對單位上社保補繳保險社保辦理時限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從第二個月開始就等同於是欠費了,但是這種做法只會讓公司產生額外的社保滯納金,所以也是非常的不合算的,因此,公司正常的做法應該是從第一個月建立了勞動關係以後當月就要給職工交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