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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不交接被起訴怎麼處理

勞動關係 閱讀(2.18W)

一、員工離職不交接被起訴怎麼處理

員工離職不交接被起訴怎麼處理

1.拒絕出具離職證明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時,用人單位有權拒絕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預防員工不履行交接手續。

2.造成損失的,要求員工賠償

員工未履行工作交接手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錨點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但要注意,實踐中用人單位需有證據證明存在經濟損失,且經濟損失與員工未履行交接手續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如員工惡意將公司某些重要檔案、密碼等物品及資訊帶走,造成公司業務停滯或遭受其它直接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

3.緊急情況下可以扣發工資

無論在何種情況下扣發工資在法律上都存在風險。但是,如果員工將公司的重要財物,如汽車、膝上型電腦、手機或其他重要資訊帶走拒不歸還或拒不告知公司的,可能會給公司造成無法彌補的經濟損失,那麼公司可以適當扣發其工資。司法實踐中,對於公司扣發工資的行為,往往是有權機關要求公司予以糾正,只有在公司拒不改正的情況下,才會處以罰則。

4.注意事項

如果雙方約定了辦理工作交接的時間,勞動者沒有按照約定辦理,此時,用人單位自然可以對抗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用人單位應當用規章制度來規範勞動者的離職手續,應該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員工離職時應該嚴格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並在規章制度中對此進行具體、詳細的規定。並且,用人單位應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勞動者拒不配合用人單位進行工作交接的,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二、員工離職不交接被起訴的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如果員工沒有及時進行工作交接,那麼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是可以暫時不用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如果員工交接完工作了,還是需要進行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