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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被批捕後工資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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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被批捕後工資怎麼處理?

一、職員被批捕後工資怎麼處理?

職員被批捕後工資會暫停發放,具體處理方式如下:

1、如果其被判有罪,可按辭退處理。如果是涉及到職業犯罪,還可開除處理。

2、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如果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過之前他的工資還是要發放的。發放到工作截止日。

二、批准逮捕的《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我國很多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單位的職員,對於那些涉嫌某刑事案件,並且已經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檢察院一般都是會批捕的,再被逮捕期間單位是可以暫停工資的支付的。若是最終確定了其確實是犯罪了,此時單位可以將犯罪職員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