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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聯絡不到被告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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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離婚聯絡不到被告怎麼處理

起訴離婚聯絡不到被告怎麼處理

原告要在起訴前就要收集好雙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較長時間的證據。對於此類證據可以是分居協議、聊天記錄、錄音、證人證言等。收集這些證據的目的是:法官首先會嘗試撥打被告的電話,傳喚其到庭應訴。如果無人接聽,則會嘗試向被告的住址發快遞。快遞也無人簽收的情況下,法官還會讓原告額外提供其他資訊,並繼續嘗試聯絡被告。當法官認為確實無法聯絡到被告之後,才會同意對被告進行公告送達。這個聯絡的過程比較耗時,有時需要數月的時間。

基於上述原因,起訴離婚案件的原告就要適時向法官雙方提供長期與被告分居並無法聯絡的證據。有了這些證據,不僅可以說服法官放棄其它聯絡手段而採取公告送達,加快案件審理程序,而且還會對說服法官同意解除婚姻關係起到幫助。

二、哪些情況屬於夫妻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9、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0、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1、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2、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3、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起訴離婚聯絡不到被告的話,一般法院會對被告進行公告送達。夫妻雙方起訴離婚需要滿足雙方感情破裂的條件。如果一方有重婚行為,或者有家暴行為的話,那麼法院是會判決雙方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