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關係>

員工在企業可以隨時辭職嗎

勞動關係 閱讀(1.95W)

員工在企業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員工在企業可以隨時辭職嗎?

正常情況下是不可以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流程一般是:

1、寫辭職信,這是必須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辭職信和應聘信一樣,都應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辭職信一般必須包括以下內容:離職原因、離職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謝的禮貌用語。

2、和主管詳談。這是離職過程中最重要的一步,你的離職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批准和支援,關鍵還得看這一步。

3、交接工作,在和主管談妥了具體離職意向並徵得同意之後,就應該開始著手交接工作。

4、人事手續,決定離職之後,會有一系列人事手續要辦,一般來說是由原單位開出退工單,並將你的檔案轉出。

5、按正常途徑來,走的時候要開離職證明,有些公司招聘的時候要看你的離職證明的。

6、在辭職前,你就應當做一個有心人,平日就做好業務知識管理。將每項業務的程式與必要技能,都用文字記錄下來,儲存在檔案或電腦裡,這樣離職時才可以移轉出去。

二、可以隨時辭職的情形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用人單位具有以下三種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2、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不意味著國家的法律制度就可以踐踏公司的利益了,國家有關部門雖然再三強調,要求公司必須要把勞動者放在平等的地位上去對待,但現在呈現出來的一種結果確實是,有些員工就利用國家的法律制度在訛詐單位,隨時辭職是有條件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