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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的社保基數一般是多少?

勞動保障 閱讀(2.19W)

繳納的社保基數一般是多少?

我們發現不管是個人繳納社保還是由所在用人單位繳納,此時社保都是有一定繳費基數的,自然繳費基數高的,那在同樣的情況下,日後職工能夠領取到的錢自然就會多一些。那實踐中,社保基數一般是多少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社保基數一般是多少

《勞動法》第 72 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根據該規定,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勞動法》對勞動關係當事人確定的法定義務。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局聯合頒發的《關於調整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從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按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相一致的原則確定;單位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按單位職工月繳費基數之和確定;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月繳費基數”。以上規定表明,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勞動關係當事人的法定義務;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有明確的繳費基數統計規定。

根據以上規定,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是勞動者的繳費基數之和,即以該企業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的計算基礎。本市的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每年公佈一次有關繳費工資基數的規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確定 2004 年度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基數的通知》中規定:“區、縣社保中心應嚴格按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和相關的法規、規章以及市統計局統計指標解釋口徑,對繳費單位及繳費個人的 2003 年度工資總額進行稽核,並據此核定其 2004 年度的繳費基數”。根據以上規定,工資總額的確定是繳費基數確定的基礎。

國家統計局頒發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對工資總額的規定是:“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在該規定中,確定了可以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的 14 種其他收入,其中包括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上海市統計局每年出臺有關統計解釋,在關於勞動統計臺帳的檔案中規定:“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工資總額的統計以勞動報酬為根據,工資總額的統計以在崗職工範圍為前提,工資總額的工資總額的統計不考慮其經費來源和支付形式,工資總額應按報告期實發數統計”。以上解釋表明,工資總額與勞動報酬密切相關,根據單位繳費基數與職工繳費基數相一致的原則,通過勞動報酬可以確定繳費基數。 另外,《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即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貨幣收入”。這個規定表明:工資即是勞動報酬,勞動報酬即是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範圍的貨幣性收入。於是,工資收入與工資總額有了概念上的密切聯絡,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的統計標準有了法定依據。

再回到上面的爭議看看,公司與郭小姐雙方都依法負有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當事人以約定繳費基數的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了按工資總額核定繳費基數的規定,因此該約定因不符規定而無效。公司繳費基數統計中未列入獎金、津貼、補貼等幾部分勞動報酬,而這幾部分均不屬於可以不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範圍,因此,這幾部分均屬於應當計入繳費基數的統計範圍,由此產生的社會保險費少繳部分,應當按規定補繳。據此,郭小姐可以要求公司補繳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差額部分。

二、社保繳費基數不能“約定”

社會保險的繳費多少,主要根據繳費基數的多少來決定,因為單位或個人繳納部分的比例是固定的,即單位為 36。5% ,個人為 11% 。繳費的總額是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之積,由於比例是確定的,所以繳費的基數就成了關鍵。什麼叫繳費基數呢?通俗點講,就是職工的平均月收入。比如,你上年度的平均月收入是 3200 元,但是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是 2000 元,那麼社會保險繳納應當按哪個工資來計算呢?

郭小姐是某公司的員工,該公司對員工的工資分配實行結構工資形式,即將工資分解成基礎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幾部分,根據具體考核計算每月工資。由於企業生產經營隨著市場情況不斷調整變化,郭小姐的每月工資收入變化也較大。為了確定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公司與郭小姐約定:以基礎工資的標準作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郭小姐雖然對公司的說法有異議,但為了能夠在公司長期工作下去,因此也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於是,公司就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基礎工資為郭小姐繳納社會保險費。

3 年後,公司在合同終止時通知郭小姐不再續訂勞動合同,郭小姐對公司不再續用自己感到失望。在辦理離職手續時,郭小姐向公司提出了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與自己工資收入不符的問題,希望公司予以解決。公司表示雙方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已有約定,公司按約定為郭小姐繳費不存在問題,所以對郭小姐的要求予以拒絕。於是雙方發生爭議。

國家也有最低的標準規定,而實踐中要是單位投保的話,那通常情況都是按照最低的基數為員工購買的,而要是公民個人繳納社保中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話,則此時由於費用都是由自己個人承擔的,那繳費的基數可能自己就會選擇高一些。